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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证明职工严重违纪 解除劳动合同无据

2013-02-26 来源: 点击:
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首先应拿出有力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近日,《河南工人日报》就报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
 
刘某是山东省某银行职工,从事信贷工作。2010年3月,该银行开展“顶冒名贷款”专项集中治理活动。同月,刘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于6月30日前将自己负责的“顶冒名贷款”10笔清收完毕。2010年6月11日,该银行以刘某严重违反本单位信贷管理制度、给信用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解除了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刘某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了他的请求。该银行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银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以刘某严重违反单位信贷管理制度,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举出刘某明知或知情“顶冒名贷款”的相关证据,以及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如果仅仅依据刘某签字的顶冒名贷款责任人认定书及顶冒名贷款清收承诺书作出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缺乏事实依据。
 
况且,刘某在承诺书中承诺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贷款清收完毕,而该银行在2010年6月11日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剥夺了刘某的基本权利,属程序违法。
 
法院判决,驳回该银行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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