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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订劳动合同,如何理解

2013-02-26 来源: 点击:

案例:
 
张达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4月1日届满。2011年6月,双方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数额较先前的约定有所提高。但是公司提出在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岗位定为“非核心”,张达不同意,故劳动合同最终未能续签。后公司向张达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但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张达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4月1日至5月30日之间的双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
 
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合同到期末书面续订,且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协商期间超过了一个月,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支付双倍工资?
 
回答此问题,实际上就是对《劳动合同法》第82条中“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理解,是指双方有书面订立劳动合同的意向,还是双方必须已经完成了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其补签劳动合同的义务,基本上有两种理解。”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陆伟丰告诉记者,其一是用人单位不仅作出了补签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合同最终成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6、7条即作此规定。其二是只要用人单位表示愿意与劳动者补签合同,即履行了其义务,不应支付双倍工资。这种理解的合理之处在于:公平地考虑到了因用人单位意志以外的原因如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导致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形。其弊端在于:未考虑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合同内容发生分歧而导致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形。
 
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蹉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况。但是如何理解“诚实协商”和“拒绝订立”仍然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因此,陆伟丰认为,具体到本案中,应当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对此问题,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也认为,用人单位应当续签新的合同而未签,不管什么原因都应支付双倍工资。他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条中“继续履行”,应理解为“以原条件为内容续签新合同”。否则不能视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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