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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充当劳动合同 李代桃僵被判罚

2013-02-26 来源: 点击:
近日,《工人日报》报道了一起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签订“承担书”式的“入职协议书”而被判赔偿的案例。
 
2010年,王晖应聘到北京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工作,并在公司要求下签署了一份通篇只有劳动者效忠似的“承诺”、没有用人单位任何义务的“入职协议书”:“我同意因项目需要,对我岗位工作地点等做多项调整,我无条件服从。否则,公司、项目有权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我同意所在项目完工或中途被单位辞退,我都遵循‘劳有所得、不劳不得’原则,结清全部工资,并保证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经济补偿。”
 
工作一年多后,公司突然单方解除了与王晖的劳动关系,觉得委屈的王晖与建筑公司打起了官司。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案件后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仅有王晖单方向公司所做的十多顶承诺,而回避了公司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益,并非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意见或协议,也不包含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劳动合同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签字处未记载公司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是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公司未与王晖签订劳动合同且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王晖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公司同意给付王晖各项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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