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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用人单位难确认

2013-02-26 来源: 点击:
案情简介:
 
刘女士于2011年10月底至2012年6月初在A公司经营的商店任内导购员,负责销售服装。用人单位一直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还经常克扣拖欠工资,因此刘女士遂以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支付欠发的工资及加班费、补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将A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仲裁:
 
仲裁委在开庭审理中查明,A公司独家租赁所在的商楼,随后将租赁到的商楼的一个楼层及柜台转手出租。A公司出具了该公司与B公司的《联营合同》正本原件。这个份联营合同显示,A公司将刘女士曾经工作的楼层和商柜转租给B公司,A公司代为招录员工、发放工资和用工管理。而刘女士恰在B公司所租用的柜台从事销售工作。A 公司认为与刘女士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刘女士诉求相应款项。因此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驳回刘女士申请。
 
后来,刘女士又一纸诉状将B公司推上被申请人席位。仲裁委将此案授权委托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中心调解时,B公司依然不承认劳动关系,并拿出该公司的与C公司的《商柜租赁协议》。原来是B公司将租赁到手的楼层柜台中的一部分,再次转租给另一家代理商C公司,作为品牌销售专柜。而刘女士就是这台专柜导购员,其工资实际上是C公司提供,B公司、A公司依序从租赁费中提取并转发给劳动者。调解员获得住处后迅即联系C公司和刘女士,斡旋于当事人之间,促使双方平等协商,过成一致意见,由C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刘女士各项应得待遇合计人民币5000元。这一桩劳动争议案才最终调解成圆满结案。
 
分析启示:
 
第一,这是一件很普遍的劳动维权案件,由于商家层层转租商柜,而劳动者却蒙在鼓里,致使维权过程大费周折,既浪费了调解仲裁资源,又提高了维权成本,不仅迁延时间,还险些权益不保。通观该案全程,最根本原因是劳动关系双方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或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将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劳动者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到人社部门投诉或举报。在人社部门监督下签订劳动合同,即可避免上述风险。
 
第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而本案中,涉及代招、代管、代发工资,三家公司均有责任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交代清楚:谁是用人单位,由谁发工资以及由谁代为劳动管理等事项。
 
劳动者不明情况,亦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询问。因为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知情权。
 
第三、刘女士经历了三次仲裁申请,出具了胸牌、工服、仲裁裁决书。涉案的A、B两公司分别出具了《联营合同》、《商柜租赁协议》。依据上述证据才理清头绪,刘女士的主张最终获得支持。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女士没有劳动合同,若再没有胸牌、工服、就无法确认谁是被申请人,权益难以获得保护。而A、B两个公司若不能提供两个协议作为证据,无法证明与刘女士不存在劳动关系,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良后果了。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要强化证据意识,学会合法搜集保存证据,是现今维权之所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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